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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5-19  15:2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日    期: 2015年5月18日
执收单位: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单位负责人: 汪帆 联 系 人: 郑小超
地   址: 丽阳路98-2号 联系电话: 2230160 手    机: 15157828538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批准文号 备注
1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1、十层以上(含十层)的民用建筑,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500元/平方米收取,其中省政府确定的莲都区人民防空重点镇按1500元/平方米收取; 浙价费〔2000〕474号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九层以下(含九层)的民用建筑,按总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收取 ,其中省政府确定的莲都区人民防空重点镇按30元/平方米收取。 浙价费〔2004〕121号  
     3、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城镇居民拆迁安置房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缴纳;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农民公寓、农村村民拆迁安置房等居民住房,免予缴纳;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旧住房翻新改造,免予缴纳;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予缴纳;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予缴纳;农民建房以及列入浙江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免予缴纳。 浙价费〔2005〕27号、丽发改费管〔2010〕368号、浙财综〔2014〕73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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