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组会议议事范围、程序和规则,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精神,党组会同派驻纪检组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党组会议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重大决策应当充分协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组书记主持党组全面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党组会议,组织党组活动,签发党组文件。
第三条 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下级单位和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三)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四)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具体议事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第四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党组会议的参加对象为办党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处(站、所、中心)负责人或与议题有关的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书记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党组会议的议题指定专人收集,由党组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各处(站、所、中心)需提交党组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须经分管领导审定,提出书面意见,再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党组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一些属于通气性质的问题,可在会上临时提出,但必须简明扼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的,党组书记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七条 党组会议召开的日期和讨论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告知与会者。按照确定的议题,由相关处(站、所、中心)和会议记录人做好会议文件、材料的准备。重大决策提交讨论前,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专业机构、干部群众和派驻纪检组等方面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第八条 党组会议要严格按照事先确定的会议议题和议程进行,会议议题由业务处(站、所、中心)负责人汇报、分管党组成员补充说明,其他党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主持人要重视少数人的不同意见,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会议列席人员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九条 党组会议由综合处处长负责记录。记录人员要对会议议题、出席列席人员、发言、表决等作如实记录,并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根据工作需要,由综合处编发《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不编发《会议纪要》的,由综合处将决定的有关内容抄告相关单位,对党组会议缺席者,由党组书记或指定人员进行通报。
第十条 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重大问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或指定的领导负责组织有关处(站、所、中心)和人员贯彻执行。对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处(站、所、中心)要抓紧办理,并限时报告办理情况。综合处负责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的督查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不能继续执行的,要及时向办党组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