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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24  10:2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廉政谈话工作,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筑牢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道防线,办党组会同派驻纪检组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廉政谈话是指《丽水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十项制度》和《丽水市纪委派驻(出)机构工作暂行办法》涉及的谈话工作。  

  第三条廉政谈话按照重在预防、与人为善、严格要求、讲求实效原则,坚持例行谈与及时谈、集体谈与个别谈、交心谈与警示谈相结合。  

  第四条廉政教育谈话。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要求开展的日常性和教育性的谈话,以集体面谈方式为主,可结合专题党课或有关会议同步进行,其中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党组书记与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纪检组长与班子成员、纪检组长与下属事业单位等五个层面每年不少于1次。  

  第五条一岗双责谈话。指围绕“一岗双责”落实情况开展的例行性和检查性的谈话,以个别约谈方式为主,可与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的会前谈心谈话以及日常工作督查相结合,其中党组书记与班子成员、党组书记与下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班子成员与分管事业单位负责人、纪检组长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每年不少于1次。  

  第六条规定事项谈话。指班子成员分管职责范围党风廉政方面发生干部违纪被查、违反八项规定和四风问题、主体责任被“一票否决”、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信访反映突出或纪委要求信访函询、实施重大项目工程、干部岗位调整或因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配偶子女工作变动等情况,由主管或分管领导以个别约谈方式,与相关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七条干部任职谈话。指与提拔任职的科级干部就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等开展的廉政谈话,以个别约谈方式为主,由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组长进行。  

  第八条干部诫勉谈话。指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信访举报问题的或者在工作效率、执行制度规范性方面存在问题的,但不需要做出党政纪处分的,由主管或分管领导会同纪检组长,以个别约谈方式对其开展的诫勉谈话。  

  第九条廉政教育谈话、一岗双责谈话等例行性谈话,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工作要点统筹安排,由综合处组织实施;规定事项谈话、干部任职谈话由市办综合处会同派驻纪检组视情组织实施;干部诫勉谈话由综合处会同派驻纪检组报办党组、市纪委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廉政谈话的谈话人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对象对有关内容要有相应说明并明确表态,谈话过程应做好记录并建立台帐,要严格落实谈话相关保密要求。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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