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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24  10:18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合同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合同签定和实施过程环环相扣,责任清晰,有据可循,加快推进法治人防建设,根据《丽水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办各处(站、所、中心)经市办授权组织在对外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和自身建设需要时,以丽水市人防办为主体,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装修、租赁、转让、承包、买卖、物管合同;二是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合同;三是编外用工、临时用工等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四是公共服务事项委托、服务外包和购买服务合同;五是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以及其他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书等。 

  第三条 合同管理分工与职责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制度和合同审核监管制度。办各处(站、所、中心)和经市办授权组织作为合同承办部门,是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宜,对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调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情况;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谈判、修改、订立;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负责合同文本等相关材料整理并报办综合处备案归档等。办综合处作为合同审核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依法审查依程序报送的合同;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办机关合同档案,保管依程序备案的合同及其相关资料;根据情况需要,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合同的审查以及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等活动。办机关和财务人员在支付合同款项时必须认真核对以下情况:一是合同档案资料是否归档;二是合同款项支付是否符合合同规范;三是项目进度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第四条 合同签订。办各处(站、所、中心)和经市办授权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订立程序如下:(一)合作洽谈。合同承办部门与合同相对方进行业务洽谈,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评审和谈判,并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条款必须完备,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基本建设项目应在工程招标文件和工程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政府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二)文本审查。拟签订的合同文本,须附合同具体承办人和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合同审查意见表(详见附件),报办综合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核把关。(三)签字盖章。研究决定签订的合同,须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名章)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四)其他。合同标的额 20 万元(含本数)以上或者涉及重要事项的合同,须报经办党组会集体讨论研究,并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第五条 合同履行 

  (一)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全面负责该合同的履行,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对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出现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合同变更、解除合同,或者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等情形时,合同承办部门应按规定履行告知等相关义务,保留相关证据材料,提出相应对策或建议,及时向办综合处和办领导报告情况,重大事项须经办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 

  (三)合同价款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必须有项目经手人、项目负责人和档案管理人员签署的具体审核意见。对没有签署审核意见或提供必附相关资料的,财务人员应当拒绝支付;若财务人员在支付手续未全或未经审查核实情况下,支付款项并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 

  (一)合同在履行中产生纠纷时,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协商,查明情况、客观评估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可能对单位权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威胁时,应及时向综合处书面报告,同时做好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二)处理合同纠纷时,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方式解决。 

  第七条 合同后期管理 

  (一)合同档案收集整理。按照“一份合同,一个档案”的要求,办各处(站、所、中心)和经市办授权组织应确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合同档案相关材料。归档材料主要包括:合同正式文本;合同订立过程中涉及的授权委托书、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谈判记录、考察报告、会议纪要和合同审查意见表等;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涉及的补充、变更、解除等书面协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二)合同档案备案存档。办各处(站、所、中心)和经市办授权组织必须将项目已完结的合同原件、未完结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及合同相关档案收集整理,及时报送办综合处;未完结项目待完结后,必须及时收集整理合同原件和相关档案,报送办综合处,合同原件及相关档案不得随意处置、销毁、遗失。办综合处收文应对上报的合同档案进行统一编号、存档保管,并建立合同档案进出台账登记制度,且需经办人签字确认;未经登记确认发生档案缺失的,由具体承办人承担责任。合同标的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的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将档案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合同档案监督检查。办综合处负责对办各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要求开展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及时报告的承办部门和承办人,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和上报情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合同纠纷的处理情况等。 

  第八条 附则 

  (一)将合同管理工作纳入办年度考核工作目标。 

  (二)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分别给予政纪、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一是涉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二是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三是由于责任部门(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四是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造成损失的;五是其他应当追责的情形。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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