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确管理主体。“丽水市民防局、中共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办综合处指定专人管理。涉及办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业务公章由各事业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建立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加盖时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
第四条 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办公章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本办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二)牵涉到资金、人事、项目、采购等审批、审核事项;
(三)以本办名义制作的文字材料、报表、证明、证件、函件、介绍信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加盖办公章的事项。
第五条 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办公章。
第六条 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公章的使用参照办公章制度有关规定,由下属事业单位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印实行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
第七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要追究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