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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24  10:15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办各类公章的使用管理,确保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  明确管理主体。“丽水市民防局、中共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办综合处指定专人管理。涉及办下属各事业单位的业务公章由各事业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三条  建立登记制度。每次使用公章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加盖时必须在公章使用登记本上登记。 

  第四条  明确公章使用范围,办公章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以本办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 

  (二)牵涉到资金、人事、项目、采购等审批、审核事项; 

  (三)以本办名义制作的文字材料、报表、证明、证件、函件、介绍信等事项; 

  (四)其他需要加盖办公章的事项。 

  第五条 不准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加盖办公章。 

  第六条 下属事业单位业务公章的使用参照办公章制度有关规定,由下属事业单位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和责任制度,用印实行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必须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用印,严禁越权、超范围用印。 

  第七条 办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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