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办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一般设备以及房屋;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
一般设备包括:
1.办公通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家具及会议室家具等;
2.各类汽车;
3。其他:以上未列入的一般设备。
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
综合处为办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订办机关及各单位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保管、维修保养工作;固定资产实物登记统计工作;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盘点、清理核对工作;对固定资产调拨、报废、残值处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综合处为办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经费计划的安排;向市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部门办理固定资产采购结算工作;对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分类帐核算;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四、固定资产购置
(一)由综合处根据当年办公设备购置需要,与资金预算衔接,制订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按照流程审批后实施。
(二)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固定资产,不得自行采购。由综合处统一填报设备政府采购申请表,根据经费来源,向财政政府采购中心及核算中心等部门办理购置、结算手续。
(三)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应在进行广泛的市场询价基础上择优购置。
五、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使用(包括借用、调拨)、报废
(一)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应先做好验收工作。由使用单位及使用人验收,验收人员要严格把关,对所验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都要认真检查,及时做好录入登记。
(二)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领用及保管要落实使用责任人。贵重财产除安排专人保管外,还要落实安全保管措施。各单位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外借必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转借。 (三)固定资产变更使用管理单位,必须经综合处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固定资产的减少变动(调出、变卖、盘亏、报废、丢失、损坏)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固定资产清查
坚持固定资产定期清理、清查制度,各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每年自查一次,每二年全面清查一次,做到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