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保障公务出行,合理控制用车费用,根据《丽水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丽委办发〔2016〕55号)、《市直公务用车保障平台重大公务活动车辆保障办法(试行)》(丽车改办[2017]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参照市车改办《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机关机要应急调研用车使用和公务用车租车范围口径的通知》(丽车改办〔2016〕5号)提出的10类用车范围和口径。
1.市(厅)级领导组织的调研视察活动。
2.执行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等不可预测的紧急任务。
3.因时间或公共交通条件等所限,无法及时参加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组织的重要会议或市领导临时召集的紧急会议。
4.参加外事、重大招商引资活动。接待中央、省级和外省(市、区)、外市组织的来丽重要公务活动。
5.跨部门联合督查、检查、考核等集体公务出行。
6.到交通不便的偏远乡(镇)、村或项目工地开展工作。
7.处级领导带队的集体基层调研、专项检查等公务出行。
8.单位统一组织的全体或 10 人以上集体教育活动。
9.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以及干部职工因伤因病紧急送医等。
10.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基本原则
1.坚持节约优先。要本着节约的原则,高铁可直达、赴各县(市、区)原则上自行选择公共交通等方式,合理使用租车经费,确保不突破全年预算指标。
2.坚持合理使用。鉴于租车经费、限额包干的实际,要本着科学、有序、合理原则,既要有力保障人防干部交通出行,又要把有限的资金用足、用好。
3.坚持重点保障。在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和口径的基础上,重点保障执行重大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处理等重要公务活动。
三、公务用车使用审批程序
1.用车人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填写《丽水市人防办派车审批单》,经办综合处初审,报办主要领导审批。
2.经过审批程序后,由综合处落实专人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公务用车服务中心)或社会化定点租车公司申请派车实施保障。
四、加强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严格执行“六个不得”“八个不准”要求,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强化自查自纠,切实负起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派办纪检、内部审计人员要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查纠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务用车规范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