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工作原则
(一)勤俭节约: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严禁用公款吃喝玩乐的各项规定,制止奢侈浪费行为。
(二)统筹管理:市办的接待工作统一由综合处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三)对口接待: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市办各处(站、所、中心)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二、公务接待标准
(一)住宿标准
1.浙江省内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及《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给予预订房间。
2.省外来宾原则上安排市政府定点宾馆住宿,或按照来宾要求给予联系预订。
3.住宿费原则上自理。
(二)用餐标准
1.公务接待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一般由办领导和对口处(站、所、中心)负责人陪同。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2.同批次公务接待只安排一次公务用餐。
3.原则上公务接待为自助餐,在定点宾馆用餐,不提供酒水。如需安排桌餐的,一般安排定点酒店或者农家乐,用餐标准控制在120元/人次以内。
三、接待审批手续和经费结算
(一)所有来宾均应由对口处(站、所、中心)联系人事先告知办综合处,并出示来宾工作接待联系函,由综合处提出就餐、住宿的具体安排意见,接待方案确定后原则上不允许更改,由来宾对口处(站、所、中心)联系人负责具体接待工作。
(二)接待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定点酒店及农家乐,若有特殊情况在定点地点以外用餐的,必须严格按照餐标控制消费金额,结算时严格用公务卡结算。
(三)各处(站、所、中心)在完成接待任务后,应及时填写《丽水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接待费报销单》,按相关程序报签。
(四)各处(站、所、中心)应及时与服务单位结算,每个月整理上一个月接待经费结算凭证,做到月结月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