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规范人防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办各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简化流程,强化责任,有责必究。
(二)事前申报与报销审批相结合,但互不可替代。
(三)“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审核相结合,且各负其责。
二、事前申报
(一)严格落实资金使用事前申报制度,办各处(站、所、中心)专项性、一次性、临时性业务支出等,必须事前申报,经主任同意使用后,方可安排资金并组织实施。申报表须在审批后即送财务留档备案,并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出差前需填写《丽水市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报单》,班子成员出差由主任审批,处(站、所、中心)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办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党建支出、工会、食堂运行费用支出、差旅费和办综合处的日常办公小额支出,不需另行申报。
三、财务报销
(一)财务审批人必须经主任书面授权,并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财务报销需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和综合处处长审核,经财务人员复核确认无误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方可予以支付。
四、财务相关规定
(一)合同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支付;如出现其它情况,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办党组会研究同意,并由综合处发出会议纪要后方可支付。否则,财务审批人和财务人员应拒绝审批和支付。
(二)各处(站、所、中心)预算资金应严格按照事前申报约定的事项、方式、时间进行使用。若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超出事前申请额度的,处(站、所、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3.凡需事前申报的事项而未申报的,财务审批人和财务人员应拒绝审批和支付。
4.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和支付,须经办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须附相关会议纪要。
5.财务工作归口综合处管理,凡涉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相关工作及文件会签等,在各单位办理完结后,交办财务人员审查,并提交分管综合处的办领导办理及签发。
五、相关人员职责
1.经办人职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开展人防业务,对人防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审核人职责:对人防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3.财务审批人职责:对主任负责,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审批。
4.财务人员职责:复核报销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报销流程的规范性,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内容的报销款项必须拒绝支付;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额和重要款项在支付前必须报告主任。原有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