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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8-08-24  10:17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科学、规范人防资金使用、管理,进一步提高本办各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简化流程,强化责任,有责必究。 

  (二)事前申报与报销审批相结合,但互不可替代。 

  (三)“一支笔”审批和财务审核相结合,且各负其责。 

  二、事前申报 

  (一)严格落实资金使用事前申报制度,办各处(站、所、中心)专项性、一次性、临时性业务支出等,必须事前申报,经主任同意使用后,方可安排资金并组织实施。申报表须在审批后即送财务留档备案,并作为报销凭证之一。  

  (二)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出差前需填写《丽水市人防办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报单》,班子成员出差由主任审批,处(站、所、中心)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办领导审批。  

  (三)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党建支出、工会、食堂运行费用支出、差旅费和办综合处的日常办公小额支出,不需另行申报。  

  三、财务报销 

  (一)财务审批人必须经主任书面授权,并实行“一支笔”审批。  

  (二)财务报销需由经办人填写《费用报销单》,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和综合处处长审核,经财务人员复核确认无误后报财务审批人审批,方可予以支付。  

  四、财务相关规定 

  (一)合同款项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支付;如出现其它情况,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办党组会研究同意,并由综合处发出会议纪要后方可支付。否则,财务审批人和财务人员应拒绝审批和支付。  

  (二)各处(站、所、中心)预算资金应严格按照事前申报约定的事项、方式、时间进行使用。若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超出事前申请额度的,处(站、所、中心)负责人应及时向主任提交书面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  

  3.凡需事前申报的事项而未申报的,财务审批人和财务人员应拒绝审批和支付。  

  4.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的大额资金使用和支付,须经办党组会集体研究决定,报销时须附相关会议纪要。  

  5.财务工作归口综合处管理,凡涉及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相关工作及文件会签等,在各单位办理完结后,交办财务人员审查,并提交分管综合处的办领导办理及签发。  

  五、相关人员职责  

  1.经办人职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原则开展人防业务,对人防业务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2.审核人职责:对人防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3.财务审批人职责:对主任负责,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必须严格按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审批。  

  4.财务人员职责:复核报销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报销流程的规范性,对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内容的报销款项必须拒绝支付;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大额和重要款项在支付前必须报告主任。原有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规定有冲突的,按本制度执行。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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