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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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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10-14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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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司〔2019〕58号)的相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第一批)予以公告。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依据发生变化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布和相关文件生效之日起,报请市司法局重新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除单位注明投诉举报电话外,丽水市统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为“12345”。 附件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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