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人防办〔2018〕41号
各市、县(市、区)人防办:
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文件内容印发给你们,告知承诺书(试行)审批事项主要涉及“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审批”“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
2.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期、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4.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期、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附件1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优化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文件要求,制定并试行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时,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社会公布的文件确定。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属于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的权力,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的,适用本办法。受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告知承诺事项的选定
申请人对于告知承诺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选择采用或者不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不承诺或者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视为不同意采用告知承诺行政审批方式。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告知承诺书的制定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八条 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条 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材料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
第十条 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一条 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执法机构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期□、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2.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首次申请□、延期□、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选择相应事项并在□中打“√”)
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证件类型: 编号:
地址:
联系方式:
申请人(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资质证书编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文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首页由双方各填写相关信息,后附行政审批告知文本及承诺书文本。)
附件3
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99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5项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3.《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二、法定条件
(一)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资质延续获得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4.无设计质量事故;
5.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6.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7.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二)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获得批准应具备以下条件:
人防设计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内容需要变更的。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首次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的毕业证书;
6.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职称证书;
7.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执业注册证书;
8.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身份证;
9.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聘用劳动合同;
10.单位设计业务成果证明;
11.设计人员人防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12.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养老保险证明。
(二)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的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人防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变更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已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
(首次申请、延续、变更)行政审批告知
根据《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试行)》,行政审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500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认定;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116项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由国家人防办下放至省级人防办;
3.《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
二、法定条件
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首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获得批准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乙级
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
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
(二)丙级:
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首次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员的资格证书、聘用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7.《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和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首次申请丙级资质不需提供);
8.竣工项目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首次申请乙级资质提供)。
(二)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丙级资质变更的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授权委托书;
2.《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
4.已变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5.人防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审批工作人员填写)
1.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 前项应当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的材料有: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3. 以下材料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诚信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申请人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四)愿意自行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