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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1-02  15:2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标准》的通知

本办各处室、中心、所,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市人防发展改革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市人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加强人防建设、健全人防制度、优化人防资源配置、促进人防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人防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  文章来源:综合处(行政审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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