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
印发《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标准》的通知
本办各处室、中心、所,各县(市、区)人防办:
为进一步加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制定工作,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程序规定》《丽水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丽水市人防系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推动全市人防发展改革服务保障中心工作的重大决定;
(二)制定和调整全市人防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调整加强人防建设、健全人防制度、优化人防资源配置、促进人防服务体系建设和均衡发展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和调整推进或者深化人防体制机制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改革措施;
(五)决定实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六)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其他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的重大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规章议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机关内部管理、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