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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0-07-23  10:11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做好办档案资料的立卷归档和利用服务工作,进一步推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市人防办实际,制定如下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档案保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有关保密规定,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增强保密意识,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办档案工作人员应按照档案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 

  (三)办档案工作人员和利用者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档案内容,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看的不看。 

  (四)对借阅的档案,档案工作人员要严格登记,利用完毕后及时放回原处,机密档案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五)经批准销毁的档案材料,必须有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监销人要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不准随便当废纸出卖。 

  (六)档案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保密情况,一旦发现失泄密现象和苗头,要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二、文件材料归档制度 

  (一)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工作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本办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 反映本办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办工作、依法维权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2. 本办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本办需要贯彻执行的省人防、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5.其他对本办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办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1.省人防、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要本办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2.本办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核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办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办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4.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四)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五)凡属本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办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除人防工程、质监档案等在统一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库保管外,其余档案全部由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保存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各处(站、所、中心)应确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以保证档案质量。 

  (六)文书档案一般应于次年5月底前整理完上年的所有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或会计人员立卷,并完成移交;项目工程档案在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及时立卷归档;其它专门档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档案利用制度 

  (一)本办档案室保管的档案,主要供本单位和上级主管机关使用,不属于开放范围,一般不对外(社会)提供利用。 

  (二)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利用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可直接向利用者提供;查阅带密级和属秘密事项的档案,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者,必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的身份,查档内容和利用目的)并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档案工作人员方可提供。 

  (四)提供利用档案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利用者应爱护档案资料,不得随意折叠和圈划;严禁拆卷、涂改、增删和抽页;阅览档案时严禁抽烟、喝水。 

  (五)查阅者不准摘抄或复制带密级和属秘密事项的文件内容。 

  (六)所有带密级和属秘密事项的文件,必须当时归还到档案管理处。 

    

    

    

(  文章来源: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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