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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落实人防设施设置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7-06  15:42 来源:      浏览次数:

丽人防〔2019〕30号

各县(市)建设局(人防办):

为进一步落实丽水市人防办、住建局、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丽人防〔2018〕42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人民防空规划与城市规划建设相融合,保障控制性规划阶段人民防空设施配置合理,完善我市县人防工程防护体系,根据人防建设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项目落实人防设施设置要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人防设施配置应遵循种类齐全、功能配套、布局合理、平战结合等原则,将配置要求纳入到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中,主要内容有:依法结建比例、人防工程配建指标,以及医疗救护工程或专业队工程、警报设施、易地建设、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以及互联互通等。

各县(市)建设局(人防办)应主动做好与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协调配合,按各类规划要求及本通知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或地块)人防设施设置要求,并通过地块规划条件技术审查、开发建设条件论证等会议或网上联办系统提交给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作为人防部门设置的依据。

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设置要求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国动字【2003】8号)和《浙江省人民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人民防空设施配置标准》(DB33/T1079-2018)的有关规定,修建人防工程的功能应与规划建设用地性质相匹配,并确定如下:

(一)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以及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在修建本单位办公等用房时,按规划要求配建一等人员掩蔽工程或防空专业队工程。

(二)医院、卫生院等地面医疗卫生设施,应配建医疗救护工程。其中,市级医院宜配建人防中心医院,区、县级医院宜配建人防急救医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配建人防救护站。

(三)在满足本项目人均人员掩蔽工程,市本级建筑面积1.6平方米、县(市)和人防重点镇1.5平方米的条件下,可按以下要求配置人防工程:

1.大型超市、商业广场以配建物资库工程为主;

2.当设计人防工程面积市本级15000平方米以上时,需配建一个核5级的人防工程;

3、在满足人均掩蔽面积的情况下,每10000平方米可配建1个人防物资库。

(四)除前述情形外,新建民用建筑以配建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为主,可按各类人防工程与规划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1)适当配建其他功能人防工程。

三、人防工程防护级别的确定

战时功能

人员掩蔽工程

防空专业队工程

医疗救护工程

配套工程

一等 人员

二等 人员

队员 掩蔽

装备 掩蔽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救护站

物资库

柴油

电站

抗力等级

核5  常5

核6  常6

核5常5

核5常5

核6  常6

核6常6

与其供电范围最高抗力一致

防化级别

乙级

丙级

乙级

/

乙级

丁级

丙级(控制室)

四、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要求

应建面积超出配建面积时,超出部分原则上按《关于推进人民防空规划融入城市规划建设的实施意见》(丽人防【2018】42号)要求以易地建设方式实行规划统筹调控。主要情形如下:

1.因规划或城市防护要求需配建专业队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物资库工程的,应先满足规划或防护要求;

2.居住用地人均人员掩蔽工程面积市区不小于1.6平方米的,各县(市)城区及人防重点镇不小于1.5平方米的;

3.因人防工程防护单元设计需要,应建人防工程面积超出配建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除柴油电站配置要求外);

4.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

5.法律法规可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五、地下空间兼顾人防需要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防需要;结合学校操场、城市公园、广场、绿地、道路等单独修建地下空间的,也应当兼顾人防需要。

六、连通要求

相邻人防工程之间,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应按规划要求互相连通,或在适当位置预留连通口。

七、人防警报设施设置要求

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城市控规及实际需要确定警报设施种类、数量。人防专项规划、城市控规未明确警报设施建设要求的,按照警报设施有效作用距离确定。地块(项目)距离最近警报器直线距离大于有效作用距离,则应设置警报器。警报器取其出厂技术指标中标注的最大作用距离的50%,功率为2400W电声警报通常的有效作用距离半径为800米。

八、人防疏散设施设置要求

按照人防专项规划确定。

九、重要经济目标防护设置要求

按照人防专项规划和国家防护建设标准规范确定。

十、相关技术要求

(一)防空专业队工程

1.防空专业队包括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治安、运输、通信等专业队。防空专业队工程应结合所保障的目标和区域设置,保障范围一般为4-7km?。

2.防空专业队工程由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组成,两部分组成的比例大致为1:4左右。单个防空专业队工程建筑面积不应小于2000平方米,且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宜相邻设置;无法相邻设置的,队员掩蔽部和装备掩蔽部主要出入口直线距离不得超过200米。

3.装备掩蔽部按《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FJ01-03)所注车型(6.87*2.0*2.75)改装的指挥、通信、队员运送、救护车、中小型消防车、载重车、清障车等考虑,车辆进出门洞高度、通行高度不得低于3.0米。

(二)医疗救护工程

地面医疗机构床位规模大于500张的,配置中心医院,规模为3500-4500平方米;大于101张的,配置急救医院,规模为2500-3000平方米;小于100张的,配置救护站,规模为1200-1500平方米。

(三)居住区内人员掩蔽工程服务半径应按掩蔽人员听到警报十分钟内步行进入工程确定,且不宜大于200m,非居住区或跨居住区人中掩蔽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m。

(四)配套工程(物资库)

配套工程应按城市或防空区片防护需要合理设置。其中,物资库工程应结合超市、商业广场设置,有方便运输的出入口(主要指结合汽车坡道设计),有条件的应与附近人员掩蔽工程连通。

(五)有关人防工程面积计算

1.设计(竣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

2018年7月1日(含)后出让(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时间为准)或划拨(以规划选址意见书出具时间为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新批准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DB33/T1152-2018)中有关人防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测量和成果数据标准。

项目单独设置的警报控制室建筑面积可以计入设计(竣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如果以后有新的规定,按新要求执行)。

同一项目报建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时面积计算标准应一致。

2.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简称“应建面积”)

提出设置要求时,应建面积根据结建比例和地块规划建设规模估算,建设规模为:用地面积×容积率。

人防报建审批及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建面积按结建比例和地面总建筑面积核算。地面设有人防警报控制设施的,该部分面积可从地面总建筑面积中扣除。

3.配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简称“配建面积”)

配建面积按《实施意见》规定的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结合地块规划防护人口计算。应建面积小于配建面积的,按应建面积配建人防工程。

规划人口计算:居住用地按户均110平方米、3.5人计,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按每公顷400人计,其他用地按每公顷100人计。混合用地,可按不同性质用地面积分别计算;无法区分不同性质用地面积的,全部按主要用地性质种类计算。

(六)其它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及图样》(08FJ06)要求。特别是在设计人防工程需要配置柴油电站时,图纸目录需单独编制,列出与防空地下室有关的全部图纸,并单独编制成册。

当应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平方米时,应设置柴油电站;大于10000平方米时,应设置固定电站。

2、根据《关于丽水市防空地下室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实施方案》(丽人防〔2018〕53号)要求进行编制的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实施方案,应单独编制,同人防工程施工图一起送审。

3、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其中至少一个室外出入口。一般情况下有主要出入口(排风口部)、多个次要出入口(进风口部和纯密闭通道口部),且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阶梯式或坡道式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4、根据规范第3.4.5条规定:“对于用作二等人员掩蔽所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当其室外确无单独设置进风口条件时,其进风口可结合室内出入口设置”,因此,一般情况下要求每个防护单元需单独设置进风口;

5、新版防化规范规定:二等人员掩蔽工程的人员简易洗消可在简易洗消间或防毒通道内实现,原则上1000m2及以上的防护单元单设简易洗消间,1000m2以下的防护单元宜合并设置。

与本规定不相符合的,以规定为准。

附件:1.各类人防工程与规划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2.××地块(项目)人防设施设置要求详表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明确建设项目落实人防设施设置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  文章来源:丽水市人防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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