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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请销假、考勤制度
发布时间:2004-12-21   文章来源:

一、处室负责人请假由主任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假一天内由处室负责人批准,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主任批准。
二、事假不足一天由处室记载,月末报综合处,满一天以上的均需到综合处填写请假报告单履行审批手续。
三、病假三天以上者要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休假后要及时到综合处办理销假手续。
四、干部职工年休假由综合处安排,遇需续假应按前三项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休假或无故延续假期者视为旷工。
五、工作人员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有事外出必须向领导请假或与其他同志说明去向,并安排好手头工作。
六、全年累计事假30天(婚丧等合理事假除外),旷工5天,无故迟到、早退30次情形之一者,在全体干部职工会议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
七、病事假期间工资按人事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由综合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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