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丽水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车辆管理制度 |
| 发布时间:2004-12-21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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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办车辆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管理,由综合处统一负责、检查、监督。 二、车辆备用钥匙上交综合处统一保管。 三、驾驶员不准擅出私车,不准擅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准酒后驾车,不准非公务滥用警灯警报,不准带病行驶,不准将车辆无故不按时入库,不准在车库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个人物品。 四、驾驶人员必须保持车辆状况良好,保证做到随叫随到,确保办公用车和领导用车,坚持三勤制度,即勤保养、勤检查,勤维修。 五、车辆使用由综合处统一调配,特殊情况下,办领导可直接派车。市内因公用车,在经过综合处批准同意后可直接派车;车辆出市区,一律须经主任批准,经综合处安排后方可出车。 六、各处室出市区外因公用车,必须填写用车单,并提交综合处报请主任批准。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后方可出车。节假日除工作需要外,不准动用车辆,确需出车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驾驶员事后必须向综合处长汇报,并补填派车单。 七、干部职工因私事需借用车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报综合处审核后由主任批准。 八、驾驶人员必须确保全年不发生任何交通责任事故,如发生责任事故,按其责任轻重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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